乡村振兴的几大问题,用什么保证可持续振兴?

我要发布     发布日期:2019-05-04 09:12:31  来源:思想家  作者:李昌平
核心提示:在很多人眼里,乡村振兴​,可能就是政府在农村多搞基础设施建设,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已。

  在很多人眼里,乡村振兴,可能就是政府在农村多搞基础设施建设,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而已。


  这当然是必须的。


  我想追问一个问题:当政府每年几万亿持续投入农村之后,农村"两基"的水平很高了,乡村就振兴了吗?我更想追问的是:振兴之后的乡村靠什么保证可持续振兴?


  远的不说,就说近代100年,乡村的发展似乎不是为了乡村的振兴,而只是为了支付城市化、现代化不断澎涨的成本而已。乡村百年,几度兴衰轮回,才是真实的乡村发展历史!振兴--衰落--振兴--衰落,才是近代百年乡村发展历史过程的基本事实和规律。


  假如,我说假如,中国真的到了城乡协调发展、乡村发展是为了乡村振兴、中国发展是为了振兴乡村--实现乡村振兴可持续的历史阶段,在我看来,仅仅靠花巨大财力提升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以维持乡村振兴之状态是不够的,是无法持续的,更重要的应该是通过完善或者重构与乡村振兴相关一系列基本制度,以支撑乡村振兴可持续。这才是乡村振兴要做的最重要的工作,而这些最重要的工作可能恰恰被遗忘在轰轰烈烈的乡村振兴之外了!


乡村振兴


  一,要完善乡村内部的基本制度体系建设,这是乡村振兴的内因。当外因能通过内因起作用时,才能"四两拨千金",否则只能是"千金拨不动四两"了。


  1,完善乡村基本组织制度:我们必须承认,乡村的基本组织(主体)的主体性是不够的,不然,上面是不会大规模向村级组织下派干部当"第一书记"的,不会举全党全国之力深入基层"精准扶贫"的,不会有上级对基层组织川流不息的指导、督办、检查、考核、验收、评比等折腾的,不会有经久不衰的文山会海的。


  必须承认,乡村绝大多数基本组织基本丧失了主体性,我国的基层基本组织(村民委员会+党支部)根本无法承担起乡村振兴之基本主体的基本责任。这不是个别的问题,而是基层基本组织制度出了问题。让人忧虑的是,农村改革几十年来,农村基层基本组织制度建设,几乎是南辕北辙的--以去村民共同体化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基层基本组织基本上都已经不是产权、财权、事权、治权的"四权统一"村民共同体了!几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错了,但缺反省的意愿,以致于基层基本组织制度建设与时俱进完全没有提上议事日程。


  2,完善乡村基本产权制度;农村基本的产权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其实已经基本虚置了,在此基础上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当然是乱七八糟了,几乎就是一贯的反基本产权制度的产权制度改革。如果说中国农村有什么制度最糟糕,当属基本产权制度了。主席同志强调:无论怎么改,不能把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但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了这么多年,取得的最大成绩和还在追求的成绩不就是去集体所有制吗?集体所有制在绝大多数村庄已经名存实亡了,这已经是不争的事实。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种改革在主席同志发出强烈警告后依然丝毫没有收手的迹象!九亿农民的乡村,当基本产权制度--土地集体所有制名存实亡时,乡村振兴能可持续?!当集体土地种厂子和种房子的权利和收益都不归村民及其集体了,乡村振兴会是谁的乡村振兴?!


  3,完善乡村基本金融制度;合作金融--村社内部的与其基本产权制度相匹配的合作金融制度,是乡村的基本金融制度。乡村只有建立起这个基本金融制度,才能支撑乡村基本产权制度的充分实现。很可惜,开放的中国,什么金融都可在乡村大行其道,唯有农民在自己村社内部的创建合作金融没当一回事,甚至一直都不敢理直气壮支持其发展,2019年一号文就只字未提,以至于现在阿猫阿狗都动不动就给村民在村社内部开展资金互助扣"非法集资"的帽子。


  在金融为王的现代社会,如果农村村社组织内部的合作金融不确立为基本金融制度,村社基本组织无效和服务三农的合作金融无效,必然导致乡村产权无效、信用无效、服务无效、产业无效、治理无效?。何谈乡村振兴可持续?!


  4,完善乡村基本经营制度;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个制度确立40年来,一直分有余而统不足。这项基本经营制度在好多地方实实在在的名存实亡了。几十年的去共同体化、去集体所有制和去集体经济化、去统强分,导致一盘散沙的小农相互恶性竞争、互害式发展,小农勤劳致穷成为实实在在的中国特色。这个不变,何淡乡村振兴可持续?!


  5,完善乡村基本治理制度;村民自治制度是我国乡村的基本治理制度。世界上绝大多数成熟国家,乡村都是高度民主自治的。以小农为主体的日本和韩国为例,乡镇以上政府对农民自治组织是无领导权的,为小农提供从生产到生活、从摇篮到坟墓的所有服务都是农协的责任,政府极少操心农民组织内部事务。我国的乡村,虽有村民自治制度,但村民从生产到生活、从摇篮到坟墓,一切都由政府操心,村社组织有心无力。政府的操心,主要体现在一年到头对村级组织的指导检查督办考核评比等川流不息,村民自治组织对上负责更是力不从心,村民自治完全名不符实。让中国知识分子们骄傲无比的伟大乡村民主自治实验的亮点--竞争性海选村主任,这是世界上仅有中国农村才有的最底层大民主实验,搞乱了乡村熟人社会自治最宝贵的人际关系,让村民民主自治雪上加霜。中国乡村有效自治越来越难了。乡村基本治理制度必须重新构建,否则,治理有效如何实现!?


  6,完善乡村基本保障制度;中国人口之众、其老人之多,发展之不平衡等基本国情下,是不是一定可以建立起城乡一体化的基本保障制度,这可能要打个大问号!农村的基本保障制度,可能和城市的基本保障制度要有所不同。"国家晸低保障+村社自主基本保障"的二级保障制度,可能会是乡村未来相当长的一个历史时期的基本保障制度。应该把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两个百分之五(生产和生活配套各5%)的集体建设用地权重新以法律固定,村集体建设用地"种厂子、种房子"的收益权应该与村社成员的养老保障结合起来,要坚决杜绝地方政府"偷窃"村民集体建设用地扩充本级财政收入的做法,乡村振兴必须还地权和自我保障权于民!


  上述六项基本制度,是乡村振兴可持续的内在制度基石,必须高度重视之!否则,大把扎钱轰轰烈烈的乡村振兴热闹之后,必然是一地鸡毛!


乡村振兴


  二,完善农村要素有效配置的制度体系建设


  农村和城市不同,市场失灵、政府失灵都更严重。


  1,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制度体系;城乡要素必须双向自由流动,这是村振兴可持续的基本条件。这个"双向自由流动",改革创新探索了很多年了,但基本没突破!必须构建乡村各种"死资源、死资产"的一二三级市场交易体系让其活化,而不是一句"私有化""市场化"了之,这需要实事求是的中国特色大智慧来构建,抄袭国外的无用。如何在村社组织内部构建起一级市场(原始股、内部证券化),在此基础上整合资源资产并二次股权化、证劵化(二级市场定价),再在上述基础上开设板外交易(三级市场交易、市场定价)。可能,在农村要素三级市场体系构建的过程中,金融创新是关键--必须依托村社内部合作金融完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权资产证券化、且实现内部可交易,这是最基础性的一步。


  只有农村几百万亿价格的"死资产"能变成"活资本",乡村振兴才有内生动力,才是可持续的!


  2,完善政府配置资源的制度体系;乡村振兴的动力之一是财政投入和政府之手。政府每年投入的资金是海量的,但效果并不理想,关键是资源配置方式有问题。第一,要改财政转移支付方式--由专项转移支付为主、改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为主;第二,由支持硬件建设为主转为支持"三级市场体系建设"为主;三是由财政资金投入项目为主改为财政资金注入村社合作金融资本金为主。


  3,完善村社组织配置资源的制度体系;一般而言,配置资源靠两只手--一只是政府、一只是市场。乡村发展过程中,还有一只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哪就是农民组织,特别是村社组织。乡村社会,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双重失灵的情况比城市严重得多,要发挥第三只手--村社组织配置资源的作用。很多老明星村发展的很好,非常重要的原因就是三只手比两只手强!市场靠不住时、政府靠不住时,靠自己--村社组织靠得住!


乡村振兴


  三,完善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体系。


  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必将长期存在,这是基本国情、中国特色。对这个基本国情的长期性,过去认识下足,总想三下二下打破二元结构,犯了冒进错误。乡村是相对弱势的一方,是需要保护的,要利用好二元体制保护乡村,才能城乡协调发展。


  1,完善小农保护制度;保护小农将是长期的,再过50年也不会变!过去一直要消灭小农,40年高速发展,农村户籍人口增加了两亿。事实教育了消灭小农派,再过40年,依然是小农乡村。这点,必须承认中国特殊性!


  2,完善农地、农业保护制度;一切财富都是土地的转化,一切能量都是农业的转化,必须保护农地、必须保护农业。所有放弃保护农地、放弃保护农业的做法,都必定会受到惩罚!乡村振兴,必须长期保护农地、农业。


  3,完善生态保护制度;正确的观念应该是:金山银山,肯定不如绿水青山!


  4,完善农村集体产权保护制度;过去的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基本上是去集体产权的。这个违背了农村社会、生态、经济、政治、文化、治理等发展的内在要求和规律性,农村集体产权必须得到保护,优先保护。


  四,给农民平等国民待遇、给村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市场主体待遇。


  应该承认,过去几十年,消灭小农、消灭集体经济组织,城市化优先,是有效果的。但关键在于,城市并没有如我们设想的那样吸纳80%以上的农村人口。城市化优先战略解决不了乡村的问题。


  乡村振兴,主要靠农民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改变过去的做法,必须给农民全面的平等国民待遇,必须给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市场主体地位。特别强调:必须允许农民村社内部发展合作互助金融,扶持村社内部开展三位一体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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